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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展品进境申报:
1、展览品进境前,主办单位应将举办展会的批准文件、展览品清单送展出地海关备案登记。
2、展品进境申报在展出地海关办理,从非展出地海关进口的,申请在进境地海关办转关运输,将展览品在海关监管下从进境口岸转运到展览会举办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3、需要提供的单据:报关单、展览品清单、提货单、发票、装箱单,涉及到检验检疫、知识产权的还要提交相关的许可证。
4、向海关提供担保。
5、展览会展出或使用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等需要审查的物品,要经过海关审查才能展出或使用。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印刷品、印象制品,不得展出。
二、展品出境申报:
1、在出境地海关办理手续,在境外举办或参加境外展会的要向海关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关单、展览品清单一式两份。
2、展览品属于要缴纳出口关税的,要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属于核用品、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商品,提交出口许可证。随展览品出境的小卖品、展卖品按一般出口申报。
3、海关查验,核对展品清单,查验后海关留一份清单,另一份还给收发货人,凭以办理复运进境申报。
三、核销结关
1、复运进出境:凭报关单证明联核销结关。
2、转为正式进出口:进口申报纳税,出口补办出口手续。
3、放弃或赠送:受赠人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4、展览品毁坏、丢失、被窃:根据毁坏程度估计征税,丢窃的按同类货物征税。
备注:展览品暂准进境期限6个月,可延长6个月。展品出境期限6个月,经批准也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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