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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表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手续说明
根据规定,1998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鼓励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五类企业利用自由资金技术改造项目、国内投资鼓励项目、贷款项目,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申请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时,必须事先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手续。
一、如何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一)企业代码:企业的海关十位数代码,没有的免填
(二)企业名称:企业法定名称
(三)征免性质/代码:填写H883中规定的征免性质名称及代码,例如:中外合资/601、中外合作/602、外商独资/603、贷款/609等。
(四)项目统一编号:填写《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上所列的项目统一编号
(五)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代码:填写《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上的条目内容及代码,没有《确认书》的免填
(六)审批部门/代码:填写《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上的审批部门名称及代码,没有《确认书》的免填
(七)许可证号: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在此栏填报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一份申请表只能有一项许可证货物。不需许可证的,应为空
(八)对外签约单位注册号:对外签订合同(约)单位的海关十位数代码
(九)对外签约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法定名称。特殊情况下应根据如下原则确定:
1、无偿援助货物的,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或为空。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3、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设备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
(十)合同号: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如无合同则填报发票号。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如无合同则填报发票号。
(十一)项目性质/代码:从括号内容中任选一项(中外合资[A]、中外合作[B]、外商独资[C]、外国政府贷款[D]、国际金融组织贷款[E]、国内投资基建[F]、国内投资技改[G]、外资研发中心[H]、外资中西部优势产业[I]、外国政府贷款中标[J]、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标[K]、中西部外商再投资[L]),没有《确认书》的免填
(十二)进出口岸:进出口货物在国内办理报关手续的现场海关名称。
(十三)备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四)序号:进出口商品的顺序号
(十五)税则号列:指进(出)口货物在现行《进出口税则》上对应的税号
(十六)商品名称: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具体要求如下:
1、应如实申报,与所提供的合同或发票相符;
2、申报名称应规范,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监管的要求为准;
3、特定减免税批准单批准免税的商品,其名称必须与批准证件上的名称相符。
4、进口旧设备,应在商品名称前注明。如“(旧)缝纫机”。
(十五)规格型号:进(出)口货物详细的规格型号,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监管的要求为准。如进口合同或发票中有货物规格型号的,必须在免表中列明规格。
(十六)数量、单位: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数量及计量单位。以成交单位为准,但不允许为“箱”、“捆”、“包”等虚数。
(十七)总价:填写货物实际成交的总价,应与所提供的合同及发票一致,运保费应摊入每项商品价格中。
(十八)币制: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十九)原产国: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开发或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
注:同一合同下的货物分批到港的,应分别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二、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时,应同时附送下列文件:
1、合同、发票、提单等复印件
2、有关货物的技术说明
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有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