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随货物进出口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可以以“暂时进出口”的贸易方式办理海关申报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盛装进出口货物的容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进出境的期限(延期不超过6个月)。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可以比照总署的此项规定进行处理,即可以保金或保函的方式办理临时进出境手续,供企业重复使用。
在通关操作中企业须明确随货物进出口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是否源自我国境内。 当源自境内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按先出后进的顺序进出境时,出口以“暂时进出货物”申报,征免性质栏填报“其他法定”,征免栏填报“保函”;该包装物复运进口时,以“暂时进出货物”申报,征免性质填报“其他法定”,征免栏填报“全免”,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原“暂时进出货物”出口报关单号。 当源自境外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按先进后出的程序进出境时,进口按照如下方法申报:
(一)包装着货物进口的,单独以“暂时进出货物”贸易方式作无舱单申报,报关单征免性质栏填报“其他法定”,征免栏填报“保金”或“保函”(一般要求企业缴纳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关联报关单栏填报所装载货物的报关单号;
(二)单独进口用于包装货物出口的,以“暂时进出货物”贸易方式,按照实际舱单申报,报关单征免性质栏填报“其他法定”,征免栏填报“保金”或“保函”( 一般要求企业缴纳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
该包装物复运出口按照如下方法申报:
(一)包装货物出口的,单独以“暂时进出货物”申报,征免性质栏填报“其他法定”,征免栏填报“全免”,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原“暂时进出货物”进口报关单号;
(二)单独复运出口的,以“暂时进出货物”贸易方式申报,征免性质栏填报“其他法定”,征免栏填报“全免”,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原“暂时进出货物”进口报关单号。
包装材料如源自境内,按先出后进的程序进出境(其状态均不影响通关),操作方法可参照上文。
可多次重复使用且数量较大的包装物可以申请手册管理。
可重复使用多次且进出口数量较大,可以在先行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出具银行保函的前提下,申请《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海关监管登记簿》,包装材料进出境时在手册上进行登记,最终的平衡情况由海关根据报关单及手册内容进行核销掌握。这样可以进一步简化进出口手续,提高通关速度。 |